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縣鎮水務分會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第一章  宗旨

 

第一條   為了響應國家科技創新號召,切實促進和幫助縣鎮供排水企業高質量發展,減輕百姓負擔,維護縣鎮供排水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,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,加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系,推動會員單位之間,國際同行之間的合作與交流,促進供排水產業科技發展,與時俱進,開拓創新,為提升縣鎮供排水企業經濟效益減輕老百姓負擔,建設節能型社會做出貢獻。依靠廣大會員,團結、組織水務行業產業鏈,共同推動水務產業的發展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二章  名稱、隸屬、業務范圍


第二條  名稱: 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縣鎮水務分會
第三條 隸屬: 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

第四條  業務范圍:

    (一)促進供排水行業成果轉化及產業發展,推廣,實施能顯著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竟爭力的項目。

(二)幫助供排水企業走出去,吸引國外投資,引進先進技術,幫助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竟爭。

(三)開展聯合攻關和技術研發,廣泛聚集產學研等資源,聯合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共性,關健,核心技術難題,提升產業核心竟爭力。

(四)為供排水行業提供管理咨詢,投資融資,企業信息化,人員培訓,對外合作,展覽展銷等服務,加強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發服務,技術轉移和人才培養,提升行業的協同創新能力。

    (五)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,學習和科技合作,廣泛依托國際,國內兩個市場,兩種資源,促進產品的國際化發展。

(六)開展品牌建設工作,制定相關團體標準。建立優質涉水產品體驗中心(展示基地)以誠信為基礎,產品質量和產品特色為核心,開展品牌定位,品牌規劃,品牌形象,品牌擴張等建設工作,打造一流品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三章  會員


 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 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二)在水務產業領域有一定的貢獻和成就;
(三)擁護分會章程,有自愿加入意愿的;
 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二名正式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;
(三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會議討論通過;
(四)發給會員證書,并在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。
第八條 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退會自由。
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條 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視情節輕重程度不同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一條  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二條 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三條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四條 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    第四章  組織機構


第一節  會員大會
十五 分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及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總會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 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 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十六  會員大會每屆5 年,每1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總會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十七  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十八 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50%;
   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  理事會
十九  理事會是分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分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 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00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擁護黨的領導,遵守黨紀國法;
(二)是本會會員且熱心支持本會工作
(三)得到本單位的支持和擁護。
二十 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總會同意后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和會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   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由總會領導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   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    經總會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二十一 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24條 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二十二 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.
二十三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制定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二十四  理事會每屆5 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總會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。
二十五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 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二十六 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二十七 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二十八 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負責人的調整。(備注:會費收取辦法和章程修訂必須要經會員大會審議)
第二十九  經理事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 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 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20-30人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三十一 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三十二 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
第四節  負責人
三十三 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。

下設辦公室,財務部,維權部,技術部,合作部,培訓部,產品體驗中心等部門。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(八)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。

 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總會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分會會長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會長。
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四條 擔任本會的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會長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總會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會長不予配合辦理會長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總會領導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三十五  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三十六 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

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。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三十七 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總會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第三十八條 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,技術部,合作部,培訓部,產品體驗中心等部門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分會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本會各部門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第三十九條 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條 本會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

第四十一條 本會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四十二條 本會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第四十三條 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會的有關情況及時向總會匯報,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六節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第四十四條 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會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四十五 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四十六 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四十七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       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
四十八 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四十九 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五十 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五十一 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五十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五十三 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五十四 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
第五十五條 

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會長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會長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會長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會長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會長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
五十六 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六章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五十七 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五十八 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五十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六十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六十一 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總會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第八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
六十二 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六十三 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四 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
 

 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會長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


073184116552

湖南福星水務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长隆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起亚塑业有限公司 许昌德顺食品有限公司 遵義市紅花崗永光不銹鋼裝飾 淄博展宏不銹鋼銷售有限公司 無錫蘇通機械有限公司 新鄭市亞星水泥製品廠 洛陽恒納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衛輝市孫杏村鎮科翔養殖設備銷售部 衛輝市孫杏村鎮科翔養殖設備銷售部 廣東東方管業有限公司 偃師市玄奘民族樂器公司 太原新樂市潤藝雕塑廠 濟寧一建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信誠化工裝備有限公司